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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fā)生在依照專利法第10條第3款的規(guī)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fā)生在轉讓登記之后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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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民法典》第20章第3節(jié)所規(guī)定的“技術許可合同”即科技成果許可合同。除包括一般的合同內容之外,科技成果許可合同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許可類型。約定許可的類型,如排他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等以及是否允許分許可。
(2)權利范圍。具體說明被許可方擁有的權利類型,例如制造權、使用權、銷售權、許諾銷售權、進口權等。
(3)領域和區(qū)域。規(guī)定技術許可的行業(yè)領域和地理區(qū)域限制。
(4)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使用費提成、維持費等支付條款。
(5)許可期限。明確許可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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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在《公司法》中被定義為“知識產權出資”,即科技成果持有者將其享有權利的知識產權作價轉讓給擬成立的企業(yè)。因此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合同通常包括知識產權轉讓條款和股權合作條款兩部分。前者可參考科技成果轉讓合同條款內容,后者要根據股權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其中,股權合作部分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知識產權出資及其他與公司設立、運行、退出等相關規(guī)定。如果作價入股部分涉及有限合伙作為持股主體的,還需要依據《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確定合同內容。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為例,股權合作的主要條款如下:
(1)合作各方;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5)擬出資知識產權的名稱、比例、折算金額、轉讓時間等;
(6)股東權利和義務;
(7)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
(9)股東責任及破產清算等;
(10)其他事項。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合同是較為復雜的民事合同,建議由專業(yè)投資律師提供服務,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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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技合同”?它包括哪些類別?
《民法典》第20章專章規(guī)定的“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等活動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因此,“三技合同”是指除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的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三技合同”的具體類別和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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