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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2)技術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由于“三技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常涉及與技術有關的其他權利歸屬,如論文發(fā)表、署名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等,它既受民法中合同制度的約束,又受知識產權制度的規(guī)范。
“三技合同”對于促進科技成果的研發(fā)、轉化、應用和推廣具有重要作用,是科技創(chuàng)新和產業(yè)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如前所述,只有發(fā)生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三技合同”才與科技成果轉化獎酬金、是否計入績效工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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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特殊性條款有哪些?
《民法典》規(guī)定了技術研發(fā)、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五類合同。五類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具體要求,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相比其他民事合同,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可以就保密問題簽訂保密協(xié)議,也可以在合同具體內容中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作出約定,以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發(fā)生。
(2)成果歸屬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fā)明、發(fā)現(xiàn)或其他技術成果,應明確歸誰所有及如何使用。對于后續(xù)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無法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可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歸屬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款或報酬支付條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款的,合同應以銷售金額、產值、利潤為基數(shù),對提成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術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于技術合同專業(yè)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xiàn)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范圍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xiàn)而被簡化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后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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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合同中設定違約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違約條款是民事合同的重要條款內容。一般來說,在科技成果轉化合同中設定違約條款時要注意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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